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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化精准问责规范问责 | 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调查

稿件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: 2022-06-30 10:14:49

  问责调查主要任务是查清失职失责事实,提出处理建议。问责调查为问责决定的作出提供直接依据,对于问责是否精准起着关键作用。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问责调查工作进行规范,明确要求对党组织、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,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调查,做到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依据充分、责任分明、程序合规、处理恰当。

  依规依纪依法启动问责调查,着力解决“启动难”问题,切实做到失责必问

  工作实践中,由于配套制度不完善,有的“一案双查”制度刚性不足,往往在上级交办或领导批示下才启动问责调查;有的问责线索移交制度不健全,失职失责问题线索没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问责主体,该启动问责调查的不能及时启动,以致发生失责不问的问题。为解决上述问责调查“启动难”问题,我们先从纪委监委内部进行了探索,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。

  一是解决问责由谁启动问题。我省注重从日常监督检查、专项检查、巡视巡察、媒体曝光等方面发现失职失责问题线索,并推动“一案双查”具体化、制度化。吉安市纪委监委建立“查责同步”工作机制,通过“三道关口”的把关(审查调查组提出问责建议、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把关、纪委常委会或监委会议集体研究),有效破解纪委监委问责“启动难”问题。

  二是解决启动问责后的程序问题。我们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:对事故事件类问题,采取调查方式,在查清事故原因、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后,对相关责任人员立案审查调查;对上级已查清事实并明确失职失责人员的,采取直接立案方式;对日常监督检查、专项检查、巡视巡察、媒体曝光等发现的失职失责问题,通过初核方式,查明相关事实后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立案处理。

  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调查取证工作,着力解决“取证难”问题,全面客观收集问责证据

  在问责调查中“取证难”问题比较突出:一是一些单位职能和领导干部职责不清或相互交叉,能够有力证明其是否符合“权责一致”要求的证据较难收集;二是许多公务活动都是通过领导口授等方式进行的,能够有力证明领导干部是否履责的证据较难收集;三是失职失责行为主观方面多为过失,能够有力证明领导干部是否履责到位、构成过失的证据较难收集。

  问责调查中要强化证据意识,一般从被调查单位职能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入手,收集“三定”方案、工作分工、责任清单等材料,了解其应该履行的职责和实际履职情况。要客观公正地分析证据材料,证据显示是什么情况就是什么情况,不主观臆断,不随意放大缩小,并且要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,防止先入为主。

  依规依纪依法做好问责调查认定工作,着力解决“认定难”问题,精准提出处理意见

  问责调查取证任务完成后,要综合判断事实证据、法规依据,对失职失责行为提出定性处理的意见。由于问责案件中往往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、决策责任与执行责任相互交织,且失职失责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,实践中“认定难”问题较为突出。要加强证据研判,依规依纪依法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,形成失职失责事实的完整证据链条,做到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依据充分、责任分明。要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,深入了解失职失责问题发生的原因,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、执行不力、不执行等不同情况,结合情节、后果、影响、认错态度及一贯表现,经过调查组集体讨论后,提出处理意见,做到程序合规、处理恰当。(江西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,本文刊登于《中国纪检监察报》2022年6月30日理论周刊第7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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